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债务人所欠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宜认定为可撤销的清偿行为。
市场主体登记可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其他住所相关材料。
自2022年8月1日起,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站全面推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电子)”,同时停止使用纸质版“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机打)”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票据”。收费站按需提供现场打印电子票据服务,车辆可登录ETC电子发票平台获取电子票据(微信关注“浙江ETC”公众号)。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起始时间与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始时间一致,待遇享受方式和标准按原政策执行。
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是调整了开发项目位于舟山市城区、郊区及舟山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现征求公众意见。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辅导工作,要把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作为今年税收宣传的重点。要做好对纳税人、中介机构新税法专题培训,在培训过程中严禁以各种形式向培训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全文废止规范性文件8件,部分条款废止规范性文件1件。
各地应以此文件的下发为契机,集中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欠工作。对企业历年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清欠入库工作,对纳税确有重大困难的,根据谨慎从严原则做好减免审批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税款原则上不予减免。
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分析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应参保人数、实际参保人数、实际缴费金额等,以非公企业从业人员、农民工为扩面的重点,做到应保尽保、应核尽核。
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各地要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及时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并按国家税务总局129号文件要求,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市(州)联社(办事处)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市(州)联社(办事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5155746.33元(详见附件一),市(州)联社(办事处)分别向所属单位提取管理费(详见附件二),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鼓励全民创业、培育市场主体、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举措。加快发展中小企业,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把我省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支点,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办理交强险销售业务的保险机构是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对于挂靠机动车辆在运营地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已足额缴纳车船税的,该车车籍所地在税务机关或车船税代征机构不得重复征税。
现于2022年7月29日至8月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建议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反映。
各区局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同城申报缴税”业务,包括纳税人按月(季)申报的各税税款(含国税局代收的工会经费)。个体户汇总申报以及企业所得税年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由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坚持低水平起步,做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把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作为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就业方针的重要着力点,作为新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增长点,摆在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各区(分)局要按规定落实对《农产品销售发票》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建〔2022〕7号)精神,加大对三孩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我市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
到2035年,率先形成与数字变革时代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高水平建成“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为基本实现高水平现代化和共同富裕提供强大动力和法治保障。
自2022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为进一步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强化科学技术奖励的荣誉性和价值导向,我厅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职工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未在参保地连续满6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待其缴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统一发放给职工医保参保本人。
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税务部门申领、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等情形为由拒绝。
重点对开发区用地、大宗土地权属变更,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以及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地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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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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