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有关文件。现公告如下: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2022年度出现经营亏损的,依申请,可享受2022年度房产税减免50%。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对“亩产税收”综合效益达到A类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100%、B类企业减免80%。
用地单位综合用地级别划分不明确的,应按“相邻就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相应征税等级及税额标准计税。有争议或界线不明确的,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认的综合用地等级或商业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计税。
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的,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2022年9月1日起,新入学的大学生在不重复参保的情况下可自愿选择缴纳当年度的大学生医保费,医保待遇按照险种转换和转移接续相关政策执行;新入学当年度已在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杭州就医可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围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税源底数不清楚以及税源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拟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征求意见或建议。
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办处室根据《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拟订减免税审批通知,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函”通知到被减免税对象,抄送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此文由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批准。
现于2022年8月31日至9月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网站上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意见。纳税人可登录网站阅读该征求意见稿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建议。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动各项政策直达快享。推行首台(套)产品和符合条件的制造精品政府首购制度,创新国有企事单位采购管理,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首台(套)产品的考核要求和容错机制。
结合当前桐乡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自2022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房外,桐乡市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同时,鉴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个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按依法据实的原则,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事后再提供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
出口企业可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软件进行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也可以结合企业实际需求选择自行开发或采购第三方的软件。出口企业使用自行开发或采购第三方软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从2008年起,我省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限额暂定为6万元,超过部门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地按规定对辖区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填写《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见附件),统计企业2008年度《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需用数量,并于2008年6月13日前将《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和2008年度《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需要量,通过FTP上报省局(路径为:省局FTP//CENTRE/流转税/业务二组/企业名单)。
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应当每年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市场主体进行一次梳理,协调税务部门提供清单内市场主体近两年的纳税证明,对经审查符合除名条件的,纳入拟除名名单。
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社会保险费补贴、超比例奖励等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依法享受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
为了加强对我市预算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统一政策,减化程序,方便扣税,我们拟采取源泉控管的办法,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上,采取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统发的工资和核发的津补贴集中实施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经确保个人所得税扣缴公正公平,并得到严格规范地征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堆场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组织制订了《浙江省部分物料堆场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现予发布。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现就纳入政府采购的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用房的生产、运输、安装等环节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货物函调系统的使用;纸质来函的登记和传递;发函、催函、回函的处理;本辖区函调工作的调查、协调、资料的归档整理等工作。
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电话通知要求,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省发改委、省地税局审核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底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鄂财农税发[1993]1091号)同时废止。
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为民、利民、便民,不断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好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坚持征管创新,建立服务“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的征管体制。要按照“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税收工作考评机制,将收入质量、执法质量、服务质量等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考评体系之中,以此作为检验工作成效和衡量干部政绩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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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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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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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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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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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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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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