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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发改财金[2022]192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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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8:37
信息简介: 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税务部门申领、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等情形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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