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7月1日起,安徽省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35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每人每月450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且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同步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加快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结合安徽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6%左右进行筹集,现行划拨比例高于6%的统筹地区可暂时维持不变,随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规模的扩大,结合大病保险收支情况,逐步统一划拨比例至6%左右。
2026年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上限按2025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即31564元,调整后单位和职工个人月最高缴存额分别为3787元(双边最高缴存额为7574元,较去年增加246元),缴存基数下限按合肥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健全完善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具体标准。
支持生猪、家禽优势企业挂牌上市,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的“腾飞类”种子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省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持续促进汽车消费。组织一汽集团自主品牌“汽车下乡”,开展全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红旗”品牌交流推介活动,鼓励省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领域更新车辆电动化、自主品牌化。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推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 “一网通办”。积极推广省不动产登记网上 “一窗办事”平台应用,提升网上平台服务能力,推动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应用。
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扶持企业做优做强。对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过现有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2022年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吉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确定。
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五险一金后,小于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利益。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我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我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降低50%,如遇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点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转化承接能力强、有发展前景、基本达到“四科”标准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与迭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制及承接科技成果本地转化。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合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5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6259元。
纳税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就其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提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纳税人法律救济途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建议中提及的争取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设立、注销等信息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共享和数据交换,与税务机关共同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
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内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按照应税所得率4%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会同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等部门联合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政银企对接活动,组织银行机构面向企业宣介科创企业信贷产品,提升金融服务知晓度和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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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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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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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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