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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市政办规[2023]1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吉林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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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41:57
信息简介: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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