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目前仅限对以往税收征管中已纳入正常管理的减免税事项实施报批和备案管理。其中,备案资料暂不包括纳税人仅需做好准备待税务机关检查的项目。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切实支持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符合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内自行选择采用缩短资产折旧(摊销)年限的方法。
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应按照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的原则编制,不能参照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的编码原则编制。对临时登记户未按规定申请转为正式登记户的,以及临时登记到期未继续办理临时登记的,按未办理税务登记处理。
一次性发放的困难补助,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一次性困难补助数额较大,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以上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因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降低而造成2006年度前几个月多征税款的,要按有关规定退还,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其应退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文件规定办理抵扣税款手续。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以电信企业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为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开具的《吉林省捐赠、集资专用票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里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生产的矿产品:凡露天铁矿的,按每吨铁矿石8.4元征收;凡地下铁矿的,按每吨铁矿石6元征收。
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报送该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和纳税申报表。如遇重大投资等经营变化,企业须及时通报税务机关。
涉及免抵调库业务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将加盖出口退税专用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送交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此审批表开具“免抵调库通知单” 送当地国库部门办理免抵调库手续。
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为扩大税源数据信息量,省局对总局印制的表格样式和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栏次和内容,同时将总局两个文件中所列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表格进行了归并。各地要使用省局调整后的表格样式,填好相关内容,进行初始登记。
为使2006年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有序、高效、顺利地开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电力公司对建设实行统一设计和资金的统借统还,其按照一定标准分配给各县(市、区)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和项目设计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相关规定,不属于建筑业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日常管理,着重监督审核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品种与免税饲料产品品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免税情况。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
限时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凡资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按规定时限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要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规定的限时办结的服务。
按照现行文件规定:“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2]960号)。在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该文件执行。在执行文件中,要按照税法和征管法办,要查实征收,不宜采取估算、抽查推论等方式。要妥善处理,避免企业复议。
财务核算制定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导致地税机关不能正确计算纳税人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根据我省目前二手房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我省核定征收比例暂按1%执行。
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已进入了拆迁、签定回迁合同、开发等实质性操作阶段,各市州地税局要从实际出发,主动协调当地棚改办、拆迁办等相关部门,深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调查,对列入2006年市州政府城市改造计划并已开始拆迁的项目(地块),要一项一项调查核实,详细了解其拆迁、回迁安置和建设情况。
为了加强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税收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执行,确保此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执行新的政策后,以前月份多征的税款用年内后几个月应征税款不够抵退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办理退税,要保证2006年当年让企业享受到新的政策。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按无证户纳税人管理,并责成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来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为加强欠税管理,维护纳税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的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及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吉林省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要求,省局重新设计、印制了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
长春市城区内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执行3%的税率将于2006年9月30日到期。为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10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恢复为5%。
现将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函》(吉发改收管联函字[2006]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换发税务登记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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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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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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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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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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