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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发[2006]5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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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7:34
信息简介: 因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降低而造成2006年度前几个月多征税款的,要按有关规定退还,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其应退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文件规定办理抵扣税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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