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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国税发[2006]109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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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7:35
信息简介: 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应按照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的原则编制,不能参照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的编码原则编制。对临时登记户未按规定申请转为正式登记户的,以及临时登记到期未继续办理临时登记的,按未办理税务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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