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监督,并依法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力发电取用水和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的适用税额,不高于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鼓励各类创业载体设立银发经济专区,对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侧重投向处于成长期、成熟期的企业。主要支持各地优势特色产业,支持重点产业链优化升级,支持构建吉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构建创新生态,进而带动产业发展壮大,培育涵养优质税源。
信息核实内容包括五部分:取用水户基本信息、取水许可信息、计划用水管理信息、取用水水源信息和监测计量信息,上述信息核实后将作为征收水资源税的基础信息和依据。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补缴时应提供《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书,不得事后补办。其中,《补充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书”,是指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证明材料。
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已支付参展费用而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对补助目录范围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为实现全年经济发展目标奠定基础,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要积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补助。
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时,应当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供银行保函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材料。对符合工资保证金缴存规定的,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当向施工企业出具缴存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等情况的,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要求,精心筹划,创新方式,组织完成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地税函〔2016〕446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要进一步健全涉企涉税相关情况的收集与反馈机制,结合企业需求,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销号清单,积极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对政策的各种期盼,帮助其排忧解难,确保政策落实精准到位。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在3月份征期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为支持疫情防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的工作要求,自2020年3月4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网上开具功能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web端)正式上线。
发展以聚乳酸为代表的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对推动材料工业绿色转型,增加绿色产品供给,降低对化石资源依赖,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我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本次发布的单机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自2020年3月9日启用,请使用单机版申报软件的出口企业及时下载更新。对于使用新版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在线申报”功能的企业,无需下载单机版补丁、进行升级操作,升级工作将由省税务局后台统一完成。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推出4类24项75条便民服务举措,扎实开展“春风行动”,持续深化全省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设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和共性技术平台。建立合格平台服务商目录和评价制度,以3年为一周期,按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对运营情况好、服务能力强、评定优秀的平台,分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三档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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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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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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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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