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农村产品上行,有效发挥市场作用,壮大经营主体,培育推广品牌,强化利益联结,改善基础设施,助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
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软件、智能家电、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创意文化产业。重点产业企业名录库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分别建立。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强化经费保障,纳入重点项目,加大物力财力人力投入。紧盯目标,把握重点,细化任务分解,合理调配资源,严格落实到位,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对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房屋,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深入实施“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将续建、新开工、储备9209个省重点项目纳入综合服务平台协调调度并动态调整。组织各有关市将2020年因汛情受灾企业纳入联系包保企业名单重点帮扶。
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相关规定,经联合审核认定,现对202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以上非营利组织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为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事宜(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延长2020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提高办税效率,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务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合肥市市区存量房(非住宅)计税价格全面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进行评估。
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1月28日起对上述非住宅存量房正式实施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进行评估。
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的总要求,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断改进服务,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安徽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对《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上述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自2020年12月31日起废止。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现将经确认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安徽省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工作,减轻单位和员工在年度汇算期间的办税负担,税务部门已向纳税人发送了提示提醒:在两个以上任职受雇单位每月同时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一处任职受雇单位享受扣除,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
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要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上市公司突出创新驱动,积极实施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做优做强主业,强化上市公司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中的带动作用。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工业用房、酒店宾馆、加油站等房产类型。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项目是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项目和培训项目。本办法适用于由工伤预防费列支的工伤预防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主体申请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
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负责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自贸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
全市市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范围内,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附件1)且工会经费通过税务代扣缴交至芜湖市总工会的小微企业。
合肥片区着眼带动江淮、辐射全省,重点发展高端制造、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型显示、量子信息、科技金融、跨境电商、节能环保、服务贸易、生命健康等产业,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引领区。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一条中“(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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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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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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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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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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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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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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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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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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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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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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