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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人社秘[2020]21号 安徽省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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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48:06
信息简介: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补缴时应提供《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书,不得事后补办。其中,《补充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书”,是指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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