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当地产业支撑条件相协调。原则上一类交易场所只批设一家,不设立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
聚焦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产业安全以及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和瓶颈制约,在信息、能源、新材料、机器人及智能制造、通用航空、新型显示、生物与农业等领域开展科研攻关,推进科技创新“攻尖”计划,着力突破一批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集中力量攻克产业技术创新“卡脖子”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务部门征管体制改革决策部署,适应市场主体办税(缴费)需要,持续优化配置滁州市区办税服务资源,提高办税效率,增强纳税(缴费)便利度、获得感和满意感,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新设了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琅琊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南谯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请纳税人(缴费人)自2019年9月1日起对照相关办税服务场所相关业务范围就近办理税(费)事项。
为及时掌握我省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强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工作。
对需要分年实施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编制分年用款计划,减少年末经费结余结转。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农民或大学生,从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计算,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未有尚未结清的贷款,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纳税人应税土地类型、应税面积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纳税人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推进平台经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积极推行“集群注册”、住所登记承诺制,为符合条件的平台公司提供“一站式”登记注册服务,进一步促进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本次发布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12.190920),自2019年9月19日启用。同时,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将于2019年9月18日晚上进行配套升级,届时将暂停综合服务平台服务,暂停时间约为2个小时。
为了统一政策口径,规范征管,更好服务缴费人,参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要求,现将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财会〔2016〕1203号)同时废止。
为让税法知识、税收政策家喻户晓,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遍享减税降费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创新宣传形式,增强税收宣传感染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上线测试“萌宠税(随)你养”小程序。
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的,保险机构开具交强险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当年已缴纳车船税(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及已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单号、税款金额等信息。
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车辆购置税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现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调整升级,形成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12新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12新版),之前发布的2.1.12版将同步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房改后,单位将住房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给职工个人自住的,售房款中未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在土地使用权未转让前仍应由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便捷地查询本人在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和纳税信息,并可就不实申报记录提起争议申诉。
2020年1月1日上线办税授权关系功能,办税人员与扣缴单位若有办税授权关系则无需再录入申报密码,办税人员只需要通过输入本人个税APP账号、密码或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即可登录办理业务,无办税授权关系则在实名登录后还需再使用申报密码办理业务。
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邮政工作人员在收寄邮件时会为纳税人提供客户联详情单作为纳税人邮寄申报凭证,纳税人可通过客户联详情单号码在中国邮政官方网站查询具体邮寄日期及申报邮件寄递轨迹。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情况。
为确保纳税人2020年及时、准确享受专扣政策红利,请您提醒单位职工关注次年享受专扣信息,如有变化及时更新、修改。同时,考虑到部分自然人纳税人可能由于工作繁忙或遗忘,未能在12月份关注、修改专扣信息,对于这部分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帮助其自动将今年已填报的专扣信息的有效性延长至次年。
按照省级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要求,现将我单位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及调整后的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及调整后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予以公示。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附件1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比例及税率表中关于工业、商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将宣城市2017-2018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适用核定计算四项成本扣除标准予以发布,详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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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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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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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冀税建议字[202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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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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