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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暂行)》的公告[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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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9:02:31
信息简介: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进行,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合理期限内作出,在上述期限内无法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报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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