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要求,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0号)等规定,我们对全市符合条件纳税人的2020评价年度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了评价,其中8989户纳税人被评价为2020评价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现将名单(见附件)予以发布。
实施“861”行动计划,是推进安徽跨越式发展,加快奋力崛起的现实要求,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861”行动计划的全面实施,扎实推进地税部门作风建设,现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申请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既然属于纳税人的权利,也就意味着纳税人在对待这项权利时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予以综合考虑,如果申请这项权利的收益大于放弃这项权利的收益,纳税人可以申请;如果放弃这项权利的收益大于申请这项权利,纳税人可以放弃,一切取决于其自身的判断。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厅查询自身纳税信用级别评价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如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补评、复评或修复申请,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调整情况的动态调整评价结果。
认真开展税源普查,全面、准确地掌握税源规模、结构和变化趋势,建立健全分行业、分税种的税源管理档案,完善分级税源监控体系,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化情况对监控对象及时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
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近年来,中央实施了 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有力促进了创新创业,最大程度对冲了疫情不利影响,保证了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发展。今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继续执行和完善减税降费政 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搞“急转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按照“有效、简洁、规范”的清理标准,省局对2006年3月1日以前省局本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市局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389份。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78份(具体目录见附件1),全文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80份(具体目录见附件2),部分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8份(具体目录见附件3),建议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份(具体目录见附件4)。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在现行税收征管系统完善相应功能之前,各地对接收的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相关信息,暂不录入税收征管系统。有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信息的录入工作,待总局改进税收征管系统功能后另行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规定,现将符合2020年度第三批、2021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涉及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进项税额抵扣、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问题,一律按3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废旧物资发票原件退还企业,由企业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公布如下:一、2020年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安庆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动物鲜骨为原料生产的络合钙产品,可以作为生物制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可按30%的分成收入比例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情形,针对的是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并不包含合伙人律师。
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于2007年9月30日前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福利企业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全省税务系统始终将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扛牢抓实,强化落实举措,确保减税降费红利直达市场主体,为抗击疫情、支持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将服务业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积极推进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
近年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认真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
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取得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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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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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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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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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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