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县区国税机关完成一百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后,应于审批次月10日内将上月的《一百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备案表》(见附件)报市国税局备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总局,就开具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红字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及采用国家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合肥市蜀山区国税局按照市局效能建设试点工作要求,经过半年的摸索,对二十项办税流程进行了优化,减少了环节,整合了功能和表格,其中9项涉税事项前移至办税大厅窗口直接办理或审批,提高了效率。经过两个月的试运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将省局制定的《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2020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复杂经济形势影响,国家及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其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软件报送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6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中“应税所得率表”内“行业”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广大市场主体蓬勃发展。
将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作为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降低增值税率,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等政策,以及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都涉及企业环保投入的相关税收优惠,同样适用于钢铁企业,有效降低了钢铁企业的税费负担。
建设中国(河北)自贸区是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构筑区域开放新格局的重大部署。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家庄海关等部门十分重视河北自贸区建设,积极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自贸区高质量发展。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别为立合同人、立账薄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大电厂为小电厂代发电,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而不能按小电厂与省电力公司之间的结算价格计算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工业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将省局制定的《工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积极为群众办实事,使更多开展公益性捐赠的企业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开展公益性捐助活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部署,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优化市场环境,健全监管机制,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构建具有河北特色的养老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地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争取社会各界支持。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争取重视和支持,为自行申报纳税工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保险机构按月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手续。保险机构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有关手续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试点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以下称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各级税务机关应完善办税服务厅设施,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安全的办税环境。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间,办税服务厅应设立专门窗口,由专人负责接收和处理纳税申报信息。
市县地税机关按月从契税征收机关、房管部门取得房产交易信息资料,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将传递来的应税信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申报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收入信息进行比对。
各级国税机关要成立办税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法规、税政、征管、人事、监察、稽查、网站等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小组在征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办公室成员由负责宣传、法规、税政、征管、人事、监察、稽查、网站部门人员组成。
自2021年7月1日起,省财政厅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不再办理划转后所属期的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缴纳业务,改由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受理缴纳义务人和代缴单位的缴费业务。
上述试点纳税人不再执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购进农产品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库存的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凭未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实行定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对应的预缴比例,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按月或按季申报预缴。娱乐业按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4%比例预缴所得税;服务业按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2.5%比例预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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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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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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