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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7]24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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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7:55
信息简介: 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废旧物资发票原件退还企业,由企业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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