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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冀发改办建字[2020]151号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929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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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33:37 |
| 信息简介: | 省级发改部门没有制定电价权限。根据《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电价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改部门没有制定电价的权限。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电价用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的95%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