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护人员冲锋在前、无私奉献,全力以赴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贡献,在此向您致以崇高敬意!我们整理了现行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和便捷办税措施,供您查阅使用。
自2020年2月起,全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至2020年6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至2020年4月底。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除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等伤残证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确认的201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和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因受疫情影响,全省各类企业2020年一季度工会经费延期缴纳三个月,即第一季度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延期至7月征期与第二季度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合并缴纳。工会经费延期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保障重要生活物资供应。落实“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责任制 ,加强重点生活必需品生产 、流通 、储备 、调运的协调衔 接,支持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疏通货源和供货渠道。
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上述服务事项所需表格请在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注册管理”——“管理制度”里下载,填表完成并盖章同相关资料拍照后发送邮箱32323550@qq.com,纸质表格及相关资料自行保管,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寄送;注册会计师转所事项暂缓办理。
各单位要按照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有关文件要求,需要制定本地实施办法的,积极推动相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实施办法,按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备。同时要与同级人社、医保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措施早落地、好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按照我市的测算,职工医保基金的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8个月,确定我市减征期限为3个月,从2020年2月起,2020年4月(2月份已经缴纳职工医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结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晋城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如下,请遵照执行。
参加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对符合条件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不减征。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1%(含)—1.5%(不含)之间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为提升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业务辅导工作的作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特对《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辅导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山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23日起,为本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纳税人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并一式两份寄送邮寄申报受理机关。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或者选择寄送的税务机关有误的,不予受理,并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告知。
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
保障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加强重点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储备、调运的协调衔接,支持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疏通货源和供货渠道,重点保障米、面、食用油、肉类、鸡蛋、蔬菜和方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货源供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现将我省工信部门已发布的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公布如下:
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时,应向当事人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诉讼费的收缴、退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着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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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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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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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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