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非接触式”办税工作常态化管理,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我省将税务总局下发的214项“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公布如下,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缴费服务。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土地、房屋权属调换且不缴纳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
优化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探索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实现路径。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优化完善运维服务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制度规范以及平台功能-加强医保数据安全营理和信息共享,加快医保信息业务标准编码落地应用。
支持各地对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开展公益性交流培训,组织人员赴先进地区交流学习,对经确认的培训项目,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奖励。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方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但下列情形除外:
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等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对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根据语音提示,选择6号键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缴纳进行咨询;对山西省电子税务局使用过程遇到的问题可拨打95113进行咨询。
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经验总结和问题反馈。《免罚清单》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二年。各级部门在贯彻落实中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联系电话:0351-7680216,电子邮箱:sxscfg@126.com。
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或者城乡居民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旨在为参保人员患病就诊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档次,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4档调整为3档。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对县(市、区)最低工资类别进行重新划分。
加快推进省属国企进军资本市场。持续提升省属国有企业资产资本化和资本证券化水平,每年筛选一批加入“山西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实施省国资运营公司和注册地市政府“双牵头”帮扶机制,定期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并追溯至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导致部分纳税人应享未享,需要退税。
温馨提示:一是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二是由于社保费缴费信息在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之间传递需要一定时间,《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开具时间一般为缴费完成的5个工作日后。
加强跟踪问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切实保障方案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税务系统要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推动改革走实走深。
根据《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为支持山西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针对我市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市金融办将配合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人行、银保监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引入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专业机构,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打通影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开展的堵点难点问题。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需要成为会员机构,会员机构涵盖券商、银行、基金公司、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及咨询服务机构。
健全企业开办一体化办理机制,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充分整合企业开办各环节和在线服务资源,建立完善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指标体系,实现企业开办“一个平台、一次填报、实时流转、即时反馈”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服务,提高企业开办服务整体性。
按照“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和“我省城镇公共供水居民生活用水试点期间暂缓征收水资源税”的要求,因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征收环节变更而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负担,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技术创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研发类,两化融合、企业上云、软件等信息化类及其他轻资产项目和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销售单位购进白酒时未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若属于收款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逃避缴纳税款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稽查部门。
在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以政策统一为基础、基金统收统支为核心、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统一为依托、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要立足新发展阶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全过程,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促进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推动服务领域拓展,实现资产评估行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
税费事项“跨区域通办”,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可就近选择线下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有关业务。同城通办是指全市区域范围,全省通办是指全省区域范围,跨省通办是指全国区域范围。
最新内容
-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7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8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 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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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 7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8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10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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