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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长医保发[2020]14号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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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14:02 |
| 信息简介: | 参加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对符合条件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不减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