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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医保发[2020]3号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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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14:05 |
| 信息简介: | 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