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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财综[2020]16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诉讼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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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13:59 |
| 信息简介: |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时,应向当事人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诉讼费的收缴、退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