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为适应创新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餐饮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餐饮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积极主动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通过集体协商,按实际经营情况较多地增加职工工资。
落实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服务业经营主体和个人消费贷款贴息等政策。建立企业“白名单”,加大对服务消费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重点群体范围的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1〕34号)有关要求,现将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从2026年1月1日起,将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对当年选择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按缴费金额的10%给予补贴,分别为30元、40元、60元、100元和200元;对当年选择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缴费档次的,按300元给予补贴。
各市(州)、各行业主管部门动态掌握重点企业、高校、科研事业单位研发活动开展和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加强财政科技投入流向、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等数据分析,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决策。
为加强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同城同政策”原则,结合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制定本办法。
完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险政策,统一生育津贴享受和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则,优化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推进实施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
支持住房公积金“既提又贷”。缴存人家庭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2024-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标准的通知》(筑公积金管委字〔2023〕12号)相关精神,为持续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拟从2026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补贴标准仍按0.75%执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提取人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资金退回至本人公积金账户。对逾期拒不退回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统筹省预算内投资,对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的市县给予激励。安排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给予支持。落实科技创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投资抵扣、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在缴费工资组成范围内的工资计算出2025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后,作为职工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2026年新参保职工以其起薪当月的应发工资作为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
持有有效省级优才卡、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贵阳人才服务绿卡、筑才卡(高层次人才)的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可在现行额度基础上上浮5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在其根据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50%。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提取人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资金退回至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对逾期拒不退回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提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总体上达到职工医保住院保障水平以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参保女职工标准享受,部分情形按50%标准执行。
2026年9月1日起,广州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5.4元/小时。
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白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遵义市红花岗区、播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怀市,六盘水市钟山区、盘州市,毕节市七星关区,黔东南州凯里市,黔南州都匀市,黔西南州兴义市,贵安新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的缴费个人,可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APP办理医疗保险费缴费业务,操作步骤详见《交通银行手机银行APP医疗保险缴费操作指引》(附件3)。
试点次年起,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基准额浮动规则和各平台企业上年度职业伤害保障费支缴率,每年对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保障缴费基准额进行浮动,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12个月的平台企业不浮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1〕34号)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充分利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有关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和平台给予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好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等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1〕34号)有关要求,现将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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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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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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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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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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