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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黔人社通[2025]33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返乡创业小老板”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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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6:29:15
信息简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重点群体范围的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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