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且不能按照《环保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纳税人)。
房产的增减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出租(典)收取租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外,还应交合同副本或协议书复印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税。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2月28日,按400元/人·年标准缴费,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
使用贵州医保APP、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办理参保登记的申请人,登录贵州医保APP、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后进入“服务”,选择“城乡居民医保”功能模块,点击需要申请办理的事项。
以文件改革要求为工作出发点,按照“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原则,对标群众、企业需求,抓好“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的精准性。
对符合条件的助餐场所,在用水、用气、用电等方面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贵州省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各地应结合实际出台惠企政策,积极调动餐饮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除本实施细则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不得改变湿地恢复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公示湿地恢复费的征收依据、缴纳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等。
各类企业在安排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时,应参照工资指导线、同行业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按照《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要求,与职工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各地要统筹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养老服务机构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员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补贴。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我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贵安新区参照执行。
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省、市、县三级按照7:1:2的比例分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要求合理核定划转基数,保持省、市、县财力格局总体不变。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工资组成的规定,准确计算在职职工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2025年新参保职工以其起薪当月的应发工资作为其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取消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持续实施凭有效身份证件参保政策。鼓励我省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为适应新形势下实施就业见习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促进青年群体高质量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研究确定了贵州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用于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从2025年1月1日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市(自治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领病残津贴。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研究确定了贵州省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用于计算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实际采出量×核定价格),经公示无异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公告如下。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部署,建立健全与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巩固提升“企业之家”创建工作成果,保障有序、有力、有效服务企业,制定本机制。
加强参保征缴工作激励,各市(州)上解的资金可按照统筹基金征缴收入同比增量的50%予以扣除,未经同意自行调整筹资等政策造成应上解资金减少的,仍按原标准上解。
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服务体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4〕71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5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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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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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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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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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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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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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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