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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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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6:26:53 |
| 信息简介: | 试点次年起,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基准额浮动规则和各平台企业上年度职业伤害保障费支缴率,每年对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保障缴费基准额进行浮动,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12个月的平台企业不浮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