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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财税[2018]17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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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03:29 |
| 信息简介: | 以购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告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其农产品抵扣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