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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中药材生产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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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03:26 |
| 信息简介: | 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购进中药材(初级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药原料药和经典名方等医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8]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