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1日起,陕西省境内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其中自贸区和自创区的按0.3‰)的标准,按月自主申报缴纳。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体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将进行功能升级,2019年6月1日起实现申报密码的在线获取和重置功能。具体功能为:新办企业可由扣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实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后,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模块选择单个企业来获取申报密码。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应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其亲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住房居住属性,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解决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问题为导向,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发展多元化的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建立多层次的住房租赁供应渠道,引导居民住房租赁消费习惯,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第5号)相关规定,依据近期备案资料核实结果,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第7号)所列第三方平台(含运营商)备案信息予以更新,更新后相关信息详见附件《陕西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表》。
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车辆购置税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暂停办理业务期间,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此通告。
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陕西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陕西省内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包括系统登录、系统安装及环境、系统操作使用等问题。(航信咨询热线:95113,百旺咨询热线:4006112366)
公司制改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抓紧完成改制后续有关工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强化“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谁支出、谁负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施专项资金和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将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支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效,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月申报缴纳,缴费人在填报申报表时,应特别注意对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做以下计算处理:将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后,以该计算结果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后,自然人纳税人可便捷地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起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并可就有异议的申报信息提起申诉。自然人纳税人登录系统后可通过“陕西税务特色应用”使用以下功能:申报记录查询、收入纳税明细记录、申诉记录查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9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办税人员首次实名办税时,打开扣缴客户端登录界面,通过输入本人个税APP账户、密码或者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方式登录,按系统提示输入办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和申报密码,提交并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业务。
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请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合理安排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事项办理时间,以免影响工作。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底,请缴费人合理安排缴费时间。
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通知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尽早办理相关税费事项。存在应办未办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请在暂停业务前办结相关事项,以免造成由于存在未办结事项产生的纳税、缴费风险。
对杨凌示范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杨凌示范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核准。
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500元。
自2020年1月1日起,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榆林、汉中、安康、商洛、西咸、省二分局11个区域,生育保险费的申报、征收和缴库,全部并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费率改为8%;延安、杨凌和韩城3个地市未做调整。
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您也可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
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您也可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需要办理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申报缴纳、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业务的纳税人,可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模块办理,也可通过本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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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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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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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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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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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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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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