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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财办税[2015]3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2014年度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资金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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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07:43 |
| 信息简介: |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于6月30日前向县(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县(区)财政部门于7月31日前将审理意见报市(区)财政部门终审。扶持资金于9月30日前下达。县(区)国税部门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核对其增值税申报信息和完税信息,核对相符的加盖国税部门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