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长庆油田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关键是尽快废止国税地字[1989]88号文件。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石油工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1989年8月19日下发了《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8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并经2011年第1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提升煤炭行业专业化管理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企业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应将各项损失分类汇总填列《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支持为工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设立2亿元的重大项目扶持基金,用于项目配套建设和前期准备工作,支持引进的总投资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滚动使用,项目启动后,所用资金全部归还。
对纳税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设备投资,省局不再进行投资项目的审核确认,由纳税人对照目录自行计算抵免金额,并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地税发[2010]6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于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事先备案。
为了全面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提升普通发票印制质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提升普通发票印制质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税系统冠名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订了《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油气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238号)同时废止。
县(市、区)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设区的市教育部门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必要时可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各县(市、区)之间的调剂平衡;省可根据各市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采用随流转税定期定额征收的,统一按照以下附征率标准核定个人所得税额:月营业(销售)额在20000元以下的,附征率为0;月营业(销售)额超过20000元的,附征率为1%。
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企业首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审核确认,以后年度该优惠事项由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汇算清缴后按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凡申请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应在4月15日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审表》,逾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审表的,视同放弃A级纳税人评定申请资格。申请评定A级的纳税人只需按规定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审表》,无需报送其他材料。
为规范和加强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函[2011]258号]精神,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我局对《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地税发[2010]6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函[2011]258号)精神,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予以发布。
现将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办预[2011]207号)和《关于上报装备制造业企业2011年税收列支返还有关情况的通知》(陕财办企[2012]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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