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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财税[2011]71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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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11:58 |
| 信息简介: |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