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保障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顺利运行,省局制定了《陕西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为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对在西安市区的陕西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的陕西人民出版社、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未来出版社、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三秦出版社、太白文艺出版社等8家单位从2007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所免税款集中用于出版集团重点项目建设和图书出版发行,由财政部门监管使用。
以上三种情况,受理鉴定机关鉴定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部门协助鉴定,受理鉴定机关提请发票监制部门受理时应开具介绍信和出具本级鉴定报告。
国家关于桐油加工行业的相关政策规定有:从事桐油生产,须依法取得生产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涉及到的主要行业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了果蔬汁生产企业必须实施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技术要求,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产品检测和记录保持等。
石材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它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后的产品。
毛茶是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属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菜籽油作为食用植物油,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执行食品质量安全(QS)认证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并执行GB1536-2004《菜籽油》和Q/SJY02-2005《脱皮冷榨菜籽油》标准。
企业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要求税前加计扣除的,需在当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填写《研究开发项目审核确认表》(见附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国有性质的企业,其每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应在企业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限定数额内,按照实际支出数扣除,超过限定数额支付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同时也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基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请一并执行。
在同一市内跨县(市、区)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减免税,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并由所在地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审批。
为加强和规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请一并执行。对于新税法实施前已开始摊销但未摊销完的开(筹)办费,企业可选择继续按原处理规定摊销,或者在新税法实施年度起一次性扣除剩余未摊销的部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总局通知提出的要求和措施,强化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
直接申报征收。是由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通过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完成税款划解的申报缴税方式。直接申报征收方式适用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的各类纳税人。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实施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加强营业税分行业税收管理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顺利实施。
坚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活动,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决不能擅自变通。
为了全面落实中央实施的“家电下乡”等产品的惠民政策,进一步加强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使广大农民能够顺利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依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始时间应自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用耕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自批准征用满1年时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部分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确认后的《传递单》通过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向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传递过程中存在无法传递和数据录入不正确等问题,影响了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的及时结算。
各市局要加大自查力度,认真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函[2008]180号)要求,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抓紧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土地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大企业税收征管知识培训,组织税收管理员认真学习《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及相关知识,切实提高税收管理员大企业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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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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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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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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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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