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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地税发[2009]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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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14:47 |
| 信息简介: | 企业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要求税前加计扣除的,需在当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填写《研究开发项目审核确认表》(见附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