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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地税函[2009]6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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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14:14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请一并执行。对于新税法实施前已开始摊销但未摊销完的开(筹)办费,企业可选择继续按原处理规定摊销,或者在新税法实施年度起一次性扣除剩余未摊销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