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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国税函[2009]1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茶叶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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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14:51 |
| 信息简介: | 毛茶是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属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