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共管户的“营改增”试点个体户,试点前国税局、地税局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沿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并由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试点前不统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由“营改增”试点个体户自行选择其征收方式。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开放合作,集聚发展要素。充分利用我区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加强与世界500强企业、央企和知名民企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各类先进生产要素,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通过兼并、收购、重组、控股、参股等方式,加快发展壮大。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合理规定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法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向纳税人提供涉税行政救济;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之前,要让纳税人了解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纳税人陈述和申辩,告知纳税人听证等权利。
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按小微企业为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与个人在一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缴费时间计算。
属于清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对照本通告规定自查自纠。从通告之日起,凡于2013年10月10日前主动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或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可依法从轻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取消“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行政审批后,主管地税机关应主动公布已开通的纳税申报方式,供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确定好申报方式后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即可,不用进行审批。
此前各市未按此工资标准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可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因此多缴或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希望被命名单位再接再厉,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为提高全区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补充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2%核定征收率征收。
纳税评估应在每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结束后进行,主要是对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特殊情况可延伸到以往年度。
从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提交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各级地税机关从即日起不再受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综合申报。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是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将第五条报送汇总表时间“一个月”改为“三个月”,并在原《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汇总表》、《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汇总表》中分别增加一栏“户数”(见附件4、5)。
如果该项政策到期后中央决定继续执行,我区继续按4800元定额标准执行,不再另行下文通知。
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等情况采取按本公告规定的附征率核定征收,或者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其他合理的方式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备案和审核确认事项,除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全部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协助制度。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税收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
自治区审改办要对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的必要性、有无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纳税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安全,配备报警防盗保险柜存放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税控IC卡、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下同)和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并设专人保管。
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每月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情况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发票存根联和作废票(全联次);查验后的发票存根联及作废票(全联次)由纳税人保存。
围绕经济区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先行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支持港口、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利、信息、口岸等关键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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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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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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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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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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