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财税[2013]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桂财税[2013]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31:59 |
| 信息简介: |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