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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一[1995]4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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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1:15
信息简介: 关于粮食复制品范围问题粮食复制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范围执行。市局津国税一[1994]8号文件中规定的大饼、馒头、花卷、过桥米线,暂按粮食复制品征收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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