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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一[1995]3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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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1:21
信息简介: 生产企业持经市墙改办审核盖章的核定表及有关资料,到主管区(县)国家税务局申报免税,税收专管员要根据津国税一[1995]16号文件规定,深入到企业,就企业申报的情况及核定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后,专管员、所(科)、区(县)局分别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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