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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三[1995]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银行金融企业税收、财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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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1:24
信息简介: 非银行金融企业各项利息收入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但对企业作为催收放款管理的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催收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机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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