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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一[1995]2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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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1:26
信息简介: 各单位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情况,按市局津国税一[1994]5号文件规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汇总表”,上报市局税政一处,由市局统一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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