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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二[1995]2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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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1:12
信息简介: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后,需按月向主管国税局(分局)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并同时附送由海关核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算水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外销发票及其他有关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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