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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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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6:44:45
信息简介: 发生实物贵金属交易行为的省级分行(总机构)和缴纳(预缴)增值税的分(支)行,应按规定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他开展贵金属业务的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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