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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函[2014]10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业务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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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6:44:44 |
| 信息简介: | 你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所反映的,因房屋租赁纠纷,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此情况下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对因房屋租赁纠纷未收到租金的房产,应由房产所有人按房产余值及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