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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税函[2026]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妥善解决其涉税问题的建议》[第1450464号]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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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55:20 |
| 信息简介: | 您在建议中提出,“尽快由省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台省级规范性文件,在文件中明确破产企业减免范围与期间,即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且不设‘资产闲置’等额外限制,确保所有破产企业都能享受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