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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税函[2026]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关于将税法规定5‰业务招待费给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的建议》[第1450189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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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55:24 |
| 信息简介: | 金税四期大数据统计的这些企业业务招待费(较大金额的),只要总额不超过国家税法规定的千分之五的招待费上限则允许企业列支,不再强行让企业调账、补税,超过5‰税法允许的部分,则按规定依法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