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出租车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原件、身份证原件,到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并申请领用“辽宁省鞍山市出租汽车客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根据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与各银行系统调试情况,按照“测试一批、上线一批”的原则,陆续开展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方式与税务机关、银行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计划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部门的系统和业务管理的升级改造,实现全省网签三方协议业务全覆盖。
新组建的第二税务分局设置两个办公地点,主办公区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50号,邮政编码110016,联系电话为024-24124268;第二办公区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邮政编码110014,联系电话为024-22973592。
优化刻制印章服务。合理增加刻制印章企业数量。各地区应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行政服务场所或者共享平台上公布公章制作单位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税务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扫黑除恶举报方式公布如下:举报电话:0421-2911112
积极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8年底前,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厂办大集体改革和“僵尸企业”处置。
您也可以拨打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公开的首问责任制服务电话咨询辽宁省网上税务局的相关问题,电话接听人员会记录好您的问题并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待问题解决后第一时间给您回复。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快速办理税务注销,我们对《沈阳市纳税人办税指南》“清税注销”等事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沈阳市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广大纳税人使用。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组建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业务功能包括自然人实名认证、自然人信息采集、自然人信息变更及找回密码等用户管理配套功能。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于2018年10月25日0:00在全省范围内正式上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取消1项证明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
发票摇、刮奖活动区域: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在2018年7月5日以后,向个人消费者依法开具的《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属于发票摇奖范围;依法开具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属于发票刮奖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监制章带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根据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与各银行系统调试情况,按照“测试一批、上线一批”的原则,陆续开展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方式与税务机关、银行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计划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部门的系统和业务管理的升级改造,实现全省网签三方协议业务全覆盖。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派出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机构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自2018年9月30日起,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上述单位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执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行政审批注册会计师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要根据《辽宁省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按照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以统一的事项名称表述、明确的审批部门及层级、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具体的改革举措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依据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实现了界面标准、业务标准、数据标准、关键创新四个“统一”,是智慧型的电子办税平台。其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及互联网新技术,为您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综合服务。
本次数据清理主要通过8月1日升级上线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原“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对扣缴单位填报的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进行验证,并反馈验证结果。对于验证不通过的,由扣缴单位自行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根据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与各银行系统调试情况,按照“测试一批、上线一批”的原则,陆续开展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方式与税务机关、银行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计划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部门的系统和业务管理的升级改造,实现全省网签三方协议业务全覆盖。
推进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企业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建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信息预披露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平等参与国企改革。
为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列举行业的经营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工资税费扣除及处理方式。各有关单位向税务征收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汇总公积金、社保缴费等费用的个人工资扣除部分和单位补充部分向有关征收部门缴纳,省财政厅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代扣其他工资扣除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税务注销程序,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即办”注销和“承诺制”容缺注销,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
原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将于2018年12月21日20:00停止新开户功能,新注册用户可在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开通使用。省局将于2018年12月22日-23日完成原辽宁网上税务局的用户迁移工作,2018年12月24日起,您可开始在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正式上线运行。为了向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现将相关下载事项通知如下: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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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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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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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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