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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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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23:23 |
| 信息简介: |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监制章带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