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且201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含12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法定休假日除外,申报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17年12月11日前报省政府批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年底前要完成已登记企业向“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过渡期结束后,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及沈阳市政府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对1994年以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2017年第5次)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现将《2018年度各月份申报纳税(费)截止期限》予以发布,明确了除另有规定外,2018年各月份全省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沈抚新区建设的有关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编办分别批准成立了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负责沈抚新区辖区税收征管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工作。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是针对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条件、实施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已不存在“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情形,取消原实施程序中不受理内容的规定。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货物,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免税销售额。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辽宁经济发展处于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特殊时期,为更好支持企业发展,自2018年2月1日起,暂缓代收工会建会筹备金三年。
经研究决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1号)全文废止。特此公告。
为顺利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实现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转换,妥善处理好省与市间利益分配关系,现对我省环境保护税省与市(不含大连市)分享体制予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加强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加大对医疗收费票据领购、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对《阜新市国家税务局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阜新市国家税务局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附件《阜新市2017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适用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见本公告附件。
核定扣除纳税人应自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办税服务厅POS机缴税(费)将于3月29日(本周四)21:00至4月1日12:00停止使用。其它电子缴税(费)业务如批量扣税、自缴核销、实时扣税、银行端查询缴税等业务,将从3月30日(本周五)10:00起至4月1日12:00停止使用。
您登录网厅后,点击【网上申报缴税】模块,在页面左侧“功能菜单”区可以点击【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进入页面。如果您登录后,未显示年度申报表,可点击网厅右上角【修改注册信息】模块,重新保存后即可显示。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304号)。
2009年,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将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期限延长3年。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2008、2009两个年度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对转型后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
企业类或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进入网厅后,在点击【网上申报缴税】或【涉税事项办理】两个模块时,可以选择CA登录或短信验证登录两种方式登录网厅办理涉税业务。
整合后的辽宁省网上税务局系统提供网页版、客户端版、手机APP等多种访问方式,每种访问方式均已实现原国税、地税用户信息整合、数字证书互认。您可选择任何访问方式登录系统,并按照软件提供的业务功能,同时办理国地税业务。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工作部署,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互联网站正式启用,网站内容正在陆续调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您在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时,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网厅”)申请办理,在资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人员直接办理,并将结果通过网厅反馈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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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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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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